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嘉兴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就我县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进行调整,原《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善人社〔2015〕29号)同时废止。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我县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具体见下表: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三、全县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四、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行业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见下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
各类行业具体费率浮动按以下指标核定: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下同)在150%以下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在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在80%(含)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三)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有连续两个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工伤发生人次数〈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时间计〉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3%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D”级或“黑名单”企业、年度内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等情形之一的,在按前两款浮动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每年1月核定一次。
五、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点击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