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关于调整嘉兴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20〕38号)和社保系统省集中工作要求,确定我县2020年度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于7月正式启用。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0年度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高封顶数(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7880元,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为3322元,仍旧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2020年度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推荐缴纳标准分每月597.96元、858.24元、1072.80元、2145.60元、3218.4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具体见下表:
以上五档只是为了便于参保的推荐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3322元——17880元任一缴费基数,同时,为便于操作,2019年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
根据浙人社发〔2020〕33 号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并允许其在 2021 年底前按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