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实践)基地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工作,完善精准帮扶措施,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确保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数量
在全县范围内认定20家左右的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
二、认定条件
(一)我县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含民办非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三)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能够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
(五)愿意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实践)。
二、认定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件并完成受理。
(三)审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走访审查。
(四)认定。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发文予以认定。
四、 补贴政策
(一)给予见习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给予见习基地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见习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配备带教人员的,给予见习基地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指导一人,补贴1000元。(带教指导老师要求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经验,每人最多带教5名见习人员)
(四)见习基地招(聘)用本单位见习(实践)期满人员,并按规定补缴其见习(实践)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单位部分全额补贴。
五、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收到通知后,请认真排摸辖区内每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并组织开展见习(实践)基地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7月17日-8月3日
联系人: 沈琳
联系电话:84026222
材料送至地址:罗星街道阳光西路742号嘉善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
附件: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