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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解读: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2015年07月25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如何正确理解本条第(三)项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 一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 二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三 )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 四 )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