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嘉兴市人事局在嘉职改[1999]2号文件等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该细则与以往的职称评审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针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消了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要求(即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满3年、 晋升中级职务必须满2年、晋升初级职务必须满1年),而是把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即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是增加了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依据,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是增加了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依据。
四是取得国家执业(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是规定了公示的时间期限和次数。规定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前和评价机构评审结束后都应把申报材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六是放宽了中专毕业生的职称评定条件。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直接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同时为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凡在本县企业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局职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