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1540 |
发布机构 | |
法规类别 | |
统一编号 | ZJSP00-2017-0032 |
法规文号 | 浙政发〔2017〕43号 |
发布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 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 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 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印发 (转自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57/site/art/2017/11/3/art_9501_127844.html)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