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工作,完善精准帮扶措施,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确保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数量
在全县范围内认定50家左右的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实践)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实践)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实践)。见习(实践)基地每年推出见习(实践)岗位需求人数在20人以上,每年网上见习(实践)备案人数在10人以上,见习(实践)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30%。
(四)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实践)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综合保险。
二、认定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认定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核和验收合格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三)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对见习(实践)工作开展较好的见习(实践)基地可择优推荐为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示范基地,市人力社保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 补贴政策
(一)被认定为见习(实践)基地的单位,县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见习(实践)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实践)基地见习(实践)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见习(实践)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给予见习(实践)基地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二)对见习(实践)基地为见习(实践)人员配备带教人员的,给予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指导一人1000元。
(三)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实践)模式,提高见习(实践)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实践)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收到通知后,请认真排摸辖区内每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并组织开展见习(实践)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镇(街道)申报数量不少于6家。
申报时间:8月1日-8月31日
联系人:叶丽娜 汪 丹
联系电话:84026222
材料送至地址:魏塘街道车站北路97号(县人才交流中心)。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