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60元
2011年03月28日
嘉兴日报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4月1日起,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980元调整为1160元,涨幅为18.37%。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现在的8元调整为9.5元,增幅达18.75%。此次调整为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的标准处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
去年以来,人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劳动力竞争日趋激烈,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必然趋势。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4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和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市选择确定全省第二档的水平。同时,我市所辖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平衡,因此一直以来实行全市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将依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当月工资收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工资底线。
“非全日制工作”则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据介绍,调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主要考虑使用非全日制工可以弥补因使用全日制工带来的某些岗位的空缺,其用工的灵活性也为群众就业和增加收入提供了机会。同时,非全日制工作相对不稳定,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合理确定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
随着劳动力竞争的倒逼,用人单位普遍已在此前上调工资水平。在记者对劳动力市场的长期观察中,未发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80元的现象,但仍有少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1160元,这就意味着下月起这些低薪岗位必须上调工资水平。这些岗位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餐饮行业、劳动密集型效益低下的企业以及试用期间等。岗位门槛也普遍较低,在年龄、技术、性别等方面要求不高,以体力劳动为主,如保洁员、洗碗工、企业客服等。